版本号:V1.0 · 生效日期:2026 年 6 月 30 日
前言
本保密协议依据《民法典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法规制定。
第一章 定义
第一条 术语定义
- (一)"披露方":指向对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。(二)"接收方":指接收对方保密信息的一方。(三)"保密信息":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,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、标明为保密或依其性质应被合理认为属于保密的所有信息。
第二章 保密信息排除
第二条 非保密信息
以下信息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:(一)公知信息(二)接收方自有信息(三)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(四)平台通过对用户数据进行匿名化、聚合化处理后得到的统计数据和分析结果,该等数据无法识别到任何特定用户或个人
第三章 保密义务
第三条 基本义务
接收方应严格保守保密信息的秘密,仅为实现本协议约定目的使用保密信息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。
第四条 接收方人员管理
接收方应确保其员工、顾问等人员知晓并遵守本协议,接收方对其人员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。
第四章 例外情形
第五条 法定披露义务
超低风险表述
在法律法规、监管机构命令、法院裁定要求披露的情形下,接收方可披露保密信息。因法律法规、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,我方不承担任何保密责任,且无需提前通知用户。
第五章 保密期限
第六条 期限约定
明确化,删除永久保密
- (一)协议存续期间,接收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。(二)协议终止后,接收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:
一般保密信息:终止后 3 年
技术信息:终止后 5 年
符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定义的商业秘密:在其秘密性存续期间保密
第六章 信息返还与销毁
第七条 信息返还与销毁
本协议终止后,接收方应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,并提供书面证明。
第七章 违约责任
第八条 违约救济
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。
第八章 其他
第九条 争议解决
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争议,向平台运营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条 协议效力
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。